△核定八十六學年度公私立大學校院學雜費徵收標準 教育部函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臺(86)高(四)字第八六○八七六五七號 受文者:各公私立大學校院(含技術學院、師範校院、體育學院、軍警校院) 主 旨:茲核定八十六學年度公私立大學學雜等費徵收標準如附表一、二、三、四, 請 查照辦理。 說 明: 一、本學年度公立大學日間部學雜費及八十五學年度前入學之夜間部舊生學分 學雜費,平均調幅百分之十;私立大學校院學雜費收費標準,維持八十五學年度收費 標準,不予調整。公私比為一比二•二七。夜間部轉型為正規學制班學雜費收費標準 比照日間部各學系標準收取,進修推廣教育學士班學分學雜費收費標準由各校自訂收 費標準;自八十五學年度起入學之公立大學研究生,均由各校自訂收費標準,但不得 低於舊生之收費;八十四、八十五學年度入學之私立大學研究生之收費,由各校自訂 標準,舊生仍按其原入學學年度收費規定收費。 二、依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私立學校退撫基金依學費百分之二收取( 含日、夜間大學部、進修推廣教育學士班及研究生)。 三、電腦實習費、語言教學實習費、宿舍費等仍由各校自訂收費標準,其收費 標準之計算方式,由學校自行向學生公布。 四、檢附「八十六學年度第一學期公私立大學日夜間部學雜費徵收標準」(如 表一)、「八十六學年度私立大學校院教職員工退撫基金收費標準」(如表二)、「 八十六學年度大學校院學雜等費收費附註事項」(如表三)及「八十六學年度公私立 大學研究所碩、博士班研究生收費方式及標準」(如表四)各乙份。 五、副本及附件(含表一至表四)抄陳立法院、抄送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 、財政部、交通部、經濟部、法務部、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第六組、行政院人事行 政局、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 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僑務委員會、監 察院、審計部、考試院、銓敘部、考選部、臺灣省政府、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 臺灣省政府教育廳、臺北市政府教育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 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及本部各單位。 部 長 吳 京 表一 八十六學年度公私立大學日夜間部學雜費徵收標準 ┌────┬───────┬───────┬───────┬───────┬───────┬───────┬───────┐ │ 院 │ 醫 │ 牙 │ 系 醫 │ 工 │ 理 │ 商 │ 文 │ │ 系 │ │ │ 以 學 │ │ │ │ │ │ 別│ │ │ 外 院 │ │ 、 │ │ 、 │ │ │ │ 醫 │ 各 ( │ │ │ │ │ │ │ 學 │ │ 系 除 │ 學 │ 農 │ 學 │ 法 │ │ │ │ │ ) 醫 │ │ │ │ │ │ │ │ 學 │ 、 │ │ 學 │ │ 學 │ │ │ │ │ 牙 │ │ │ │ │ │收費 │ 系 │ 系 │ 學 │ 院 │ 院 │ 院 │ 院 │ │項目 ├───┬───┼───┬───┼───┬───┼───┬───┼───┬───┼───┬───┼───┬───┤ │及標準 │公 立│私 立│公 立│私 立│公 立│私 立│公 立│私 立│公 立│私 立│公 立│私 立│公 立│私 立│ ├─┬──┼───┼───┼───┼───┼───┼───┼───┼───┼───┼───┼───┼───┼───┼───┤ │日│學費│16,190│44,490│14,770│40,590│12,130│33,560│12,130│33,560│12,130│33,560│12,020│32,080│12,020│32,080│ │ ├──┼───┼───┼───┼───┼───┼───┼───┼───┼───┼───┼───┼───┼───┼───┤ │間│雜費│10,470│16,110│ 9,620│14,860│ 8,800│14,030│ 7,760│11,680│ 7,600│11,300│ 5,250│ 7,210│ 4,990│ 6,610│ │ ├──┼───┼───┼───┼───┼───┼───┼───┼───┼───┼───┼───┼───┼───┼───┤ │部│總計│26,660│60,600│24,390│55,450│20,930│47,590│19,890│45,240│19,730│44,860│17,270│39,290│17,010│38,690│ ├─┼──┼───┼───┼───┼───┼───┼───┼───┼───┴───┴───┴───┴───┴───┴───┤ │夜│ │ 工 │( 理│數 藝│數 商│ 文 │ 師 │ 空 │說明: │ │間│ │ 學 │數 學│學 術│學 學│ 法 │ 範 │ 中 │1.本表所列私立大學日間部學雜費及夜間部「學分學雜費」係│ │部│ 院 │ 院 │學 院│系 系│系 院│ 學 │ 校 │ 大 │ 最高標準,此額度內得由私校自訂收費標準。 │ │「│ │ 、 │系 各│( 、│( 各│ 院 │ 院 │ 學 │2.藝術類學系、新聞傳播學系、資訊管理系及特殊教育系因教│ │學│ 系 │ 藥 │除 系│甲 家│乙 系│ 各 │ 各 │ 學 │ 學性質特殊,得比照理、工學院標準收費。 │ │分│ │ 學 │外 │丙 政│丁 │ 系 │ 類 │ 分 │3.各學系之收費,按學系之性質歸類,而非依所屬學院歸類,│ │學│ 別 │ 系 │) │組 系│組 │ │ 進 │ 學 │ 由各校自行決定,如有疑義,再報部核備。 │ │雜│ │ │ │) 、│) │ │ 修 │ 雜 │4.選修他系課程者,按開課學系別標準收取。 │ │費│ │ │ │ │ │ │ 班 │ 費 │5.原夜間部轉型為正規學制班學雜費收費標準比照日間部各學│ │」├──┼───┼───┼───┼───┼───┼───┼───┤ 系標準收取,轉型為進修推廣教育學士班自八十六學年度入│ │ │公立│ 790│ 790│ 750│ 730│ 720│ │ │ 學新生,其學分學雜費收費額度由各校自定標準。 │ │ ├──┼───┼───┼───┼───┼───┤ 900│ 770│ │ │ │私立│ 1,240│ 1,240│ 1,190│ 1,150│ 1,140│ │ │ │ └─┴──┴───┴───┴───┴───┴───┴───┴───┴───────────────────────────┘ 表二 八十六學年度私立大學教職員工退撫基金收費標準 ┌─┬─────┬───┬───┬───┬───┬───┬───┬───┐ │日│ 類 │ 醫 │ 牙 │醫醫以│ 工 │ 理 │ 商 │ 文 │ │ │ │ │ 醫 │學、外│ │ 、 │ │ 、 │ │ │ │ 學 │ 學 │院牙各│ 學 │ 農 │ 學 │ 法 │ │ │ │ │ 系 │(學系│ │ 學 │ │ 學 │ │間│ 別 │ 系 │ │除系)│ 院 │ 院 │ 院 │ 院 │ │ ├─────┼───┼───┼───┼───┼───┼───┼───┤ │ │學費標準 │44,490│40,590│33,560│33,560│33,560│32,080│32,080│ │ ├─────┼───┼───┼───┼───┼───┼───┼───┤ │部│徵收金額 │ 880│ 810│ 670│ 670│ 670│ 640│ 640│ ├─┼─────┼───┼───┼───┼───┼───┼───┴───┤ │夜│ 院 │ 工 │ 理 │ 藝 │ 商 │ 文 │1)日間部以學費│ │ │ │ 學 │ 農 │ 術 │ 學 │ 、 │ 的百分之二徵│ │ │ │ 院 │ 學 │ 系 │ 院 │ 法 │ 收,個位數以│ │ │ │ 、 │ 院 │ 、 │ 各 │ 學 │ 下無條件捨去│ │ │ │ 藥 │ 各 │ 家 │ 系 │ 院 │ 。 │ │ │ │ 學 │ 系 │ 政 │ 、 │ 各 │2)原夜間部舊生│ │ │ │ 系 │ ( │ 系 │ 數 │ 系 │ 以每學分之「│ │ │ │ │ 數 │ 、 │ 學 │ │ 學分學雜費」│ │ │ │ │ 學 │ 數 │ 系 │ │ 乘以百分之七│ │ │ 系 │ │ 系 │ 學 │ ( │ │ 五•六八,再│ │ │ │ │ 除 │ 系 │ 乙 │ │ 乘以百分之二│ │ │ │ │ 外 │ ( │ 丁 │ │ 計收,小數點│ │間│ │ │ ) │ 甲 │ 組 │ │ 以下無條件捨│ │ │ │ │ │ 丙 │ ) │ │ 去。 │ │ │ │ │ │ 組 │ │ │3)研究生退撫基│ │ │ │ │ │ ) │ │ │ 金收費標準按│ │ │ │ │ │ │ │ │ 學費的百分之│ │ │ │ │ │ │ │ │ 二收取。 │ │ │ │ │ │ │ │ │4)夜間部轉型為│ │ │ 別 │ │ │ │ │ │ 進修推廣教育│ │ ├─────┼───┼───┼───┼───┼───┤ 學士班,其收│ │ │學分學雜費│ 1,240│ 1,240│ 1,190│ 1,150│ 1,140│ 費標準公式比│ │ ├─────┼───┼───┼───┼───┼───┤ 照原夜間計算│ │部│ 徵收單額 │ 18│ 18│ 18│ 17│ 17│ 。 │ └─┴─────┴───┴───┴───┴───┴───┴───────┘ 表三 八十六學年度大學學雜等費收費附註事項 一、新生因特殊事故,經學校核准保留入學資格者,無須繳納任何費用。 二、師範校院自費生學雜費收費標準比照公立大學日間部各學系標準收取;並得酌收鍵 盤樂器材料維護費每位學生五二○元。 三、電腦實習費及語言教學實習費由學校按學生在電算中心及語言中心使用設備之時數 及耗材,自訂收費標準;各校收費標準之計算方式應向學生公布。 四、音樂系個別指導費為每學期八、三六○元。 五、大眾傳播學系及新聞學系二年級以上學生所收取之「專業實習費」,已自八十一學 年度起取消。 六、一般推廣教育班及暑修班(不含師院暑修班)所收之學分費,由各校自訂收費標準 。 七、選修輔系、雙主修之學生,按各校各學系學生修讀輔系辦法及各學系學生修讀雙主 修辦法規定收費。 八、夜間部國文、英文等共同必修課程按文、法學院標準收取學分學雜費。 九、夜間部體育、軍訓、國音、四書等課程按上課時數依文、法學院標準徵收學分學雜 費。 十、醫學院應屆畢業生全學期在醫院或校外實習,而不在學校上課者,其費用以徵收學 費全部及雜費五分之四為限。 十一、大學日間部學生於延長修業年限期間,修習學分在九學分以下者(含九學分),僅 收取學費;在九學分以上者,則收取全額學雜費。 十二、宿舍費收費計算公式�q (單位床位造價×銀行基本存款利率年息×�瞱H×�銵^+維護費(含人事管理費) +(水電燃料費) 說明: (一)單位床位造價�q宿舍造價(含設備、整修及擴建經費)/床位數 (二)單位床面積(平方公尺)�q宿舍總面積/床位數 (三)銀行基本存款率年息(依目前臺灣銀行六個月期存款利率年息訂定)。 (四)宿舍附有餐廳及廚房者,應於宿舍造價及宿舍總面積中,扣除餐廳及廚房之造價 及面積。 (五)維護費(含人事管理費)及水電燃料費不訂數額,由各校按實際需要列計。 (六)私立校院宿舍維護費及水電燃料費應悉數用於宿舍維護及宿舍之水電燃料費上, 不得挪作他項用途。 (七)各校依上述公式計算之金額為宿舍費之收費上限。 表四 八十六學年度公私立大學研究所碩、博士班研究生收費方式及標準 一、八十一學年度入學研究生: (一)八十一學年度入學之公私立碩士班前二年、博士班前三年研究生取雜費,私立校 院另收論文指導費碩士班六○○○元,博士班八○○○元。各學院系雜費標準如下表 : ┌──┬──────┬──────┬──────┬──────┬──────┬──────┬──────┐ │ │ │ │除 醫 、 牙 │ │ │ │ │ │ │醫 學 系│牙 醫 學 系 │外 醫 學 院 │工 學 院│理 農 學 院 │商 學 院│文 法 學 院 │ │ │ │ │其 他 學 系 │ │ │ │ │ ├──┼──────┼──────┼──────┼──────┼──────┼──────┼──────┤ │公立│ 九、六六○│ 八、八八○│ 八、一二○│ 七、一七○│ 七、○一○│ 四、八五○│ 四、六二○│ ├──┼──────┼──────┼──────┼──────┼──────┼──────┼──────┤ │私立│一三、六四○│一二、五八○│一一、八九○│ 九、八九○│ 九、五七○│ 六、一一○│ 五、六一○│ └──┴──────┴──────┴──────┴──────┴──────┴──────┴──────┘ (二)碩士班、博士班等三年起修習學分數(論文指導不計學分數)在九學分以下者(含九學分),收取學分費,但以不超過雜費 徵收標準為原則,在九學分以上,則收取全額雜費,若無修習任何學分者,則不收費。 二、八十二、八十三學年度入學之研究生: (一)八十二、八十三學年度入學之研究生碩士班、博士班前二年收取學費及雜費,並 取消私立論文指導費。其學費、雜費標準如下表: ┌─────┬──────┬──────┬──────┬──────┬──────┬──────┬──────┐ │ 院 系│ │ │除 醫 、 牙 │ │ │ │ │ │學 別│醫 學 系│牙 醫 學 系 │外 醫 學 院 │工 學 院│理 農 學 院 │商 學 院│文 法 學 院 │ │校 別 │ │ │其 他 學 系 │ │ │ │ │ ├─┬───┼──────┼──────┼──────┼──────┼──────┼──────┼──────┤ │公│學 費│一五、○○○│一三、六九○│一一、二四○│一一、二四○│一一、二四○│一一、一四○│一一、一四○│ │ ├───┼──────┼──────┼──────┼──────┼──────┼──────┼──────┤ │ │雜 費│ 九、六六○│ 八、八八○│ 八、一二○│ 七、一七○│ 七、○一○│ 四、八五○│ 四、六二○│ │ ├───┼──────┼──────┼──────┼──────┼──────┼──────┼──────┤ │立│合 計│二四、六六○│二二、五七○│一九、三六○│一八、四一○│一八、二五○│一五、九九○│一五、七六○│ ├─┼───┼──────┼──────┼──────┼──────┼──────┼──────┼──────┤ │私│學 費│三七、七一○│三四、四一○│二八、四五○│二八、四五○│二八、四五○│二七、二○○│二七、二○○│ │ ├───┼──────┼──────┼──────┼──────┼──────┼──────┼──────┤ │ │雜 費│一三、六四○│一二、五八○│一一、八九○│ 九、八九○│ 九、五七○│ 六、一一○│ 五、六一○│ │ ├───┼──────┼──────┼──────┼──────┼──────┼──────┼──────┤ │立│合 計│五一、三五○│四六、九九○│四○、三四○│三八、三四○│三八、○二○│三三、三一○│三二、八一○│ └─┴───┴──────┴──────┴──────┴──────┴──────┴──────┴──────┘ (二)碩士班、博士班第三年起修習學分數(論文指導不計學分)在九學分以下者(含 九學分),收取學分費,但以不超過學、雜費繳交標準為原則,在九學分以上,則收 取全額學、雜費,若無修習任何學分者,則不收費。 (三)復學生視其考取之學年度收費方式依本學年度公布之標準收取。 三、八十四、八十五學年度起入學之研究生: (一)私立:八十四、八十五學年度起新考取之私立大學研究生收費標準、收費方式, 均請各大學衡酌學校提供資源之情形,自訂收費標準。 (二)公立: 1.八十四學年度入學之研究生,每學期均需收取學雜費基數(至其畢業止)及研 究生學分費(按每學期所修學分計列),如僅修論文指導(不計學分)者,仍需繳交 基數金額,但不收學分費。公立大學八十四學年度研究生學雜費基數及研究生學分費 徵收標準如下表: ┌──────┬──────┬──────┬─────┬──────┬─────┬─────┬─────┐ │ 院系別│ │ │ 除醫、牙 │ │ │ │ │ │ │醫 學 系│牙 醫 學 系 │ 外醫學院 │工 學 院│ 理農學院 │商 學 院│ 文法學院 │ │收費別 │ │ │ 其他學系 │ │ │ │ │ ├──────┼──────┼──────┼─────┼──────┼─────┼─────┼─────┤ │學雜費基數 │一三、二○○│一二、一○○│九、九○○│ 九、二四○│八、九一○│七、八一○│七、七○○│ ├──────┼──────┼──────┼─────┼──────┼─────┼─────┼─────┤ │研究生學分數│ 一、一○○│ 一、一○○│一、一○○│ 一、一○○│一、一○○│一、一○○│一、一○○│ └──────┴──────┴──────┴─────┴──────┴─────┴─────┴─────┘ 2.自八十五學年度起入學公立大學碩、博士班研究生由各校自訂收費標準及方式 ,但不得低於舊生之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