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八十四學年度第一學期公私立大學學雜等費徵收標準
教育部函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臺(84)高字第○三六三四○號
受文者:各公私立大學校院(含技術學院、師院校院、體育學院、軍警校院)
主 旨:茲核定八十四學年度第一學期公私立大學學雜等費徵收標準如附表一、二
、三、四,請查照辦理。
說 明:
一、本學年度公立大學日間部學雜費平均調幅百分之一一•八一,私立大學百
分之四•○六,公私比為一比二•七;公立大學夜間部學分學雜費維持八
十三學年度收費標準,私立大學夜間部每學分「學分學雜費」調漲五○元
,平均調幅百分之四•五○;自八十四學年度起入學之公立大學研究生,
改按(一)基數加(二)學分費(依所修學分數收取)方式處理,私立大學研
究生之收費由各校自訂標準,舊生仍按其原入學學年度收費規定收費,惟
依從優從寬精神,如各校所訂新標準對學生有利(標準較低),舊生得比
照辦理。
二、本學年度起取消私立大學彈性學雜費制度,將原該收費納入學費、雜費或
學分學雜費標準內,在該上限額度內由各校自訂收費標準。但八十三學年
度彈性收費未達第三階段條件之學校,須將相關資料報部專案核定。
三、依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私立學校退撫基金依學費百分之二收取(
含日、夜間部及研究生)。
四、電腦實習費、語言教學實習費、宿舍費等仍由各校自訂收費標準,其收費
標準之計算方式由學校自行向學生公布。
五、檢附「八十四學年度第一學期公私立大學日夜間部學雜費徵收標準」(如
表一)、「八十四學年度私立大學校院教職員工退撫基金收費標準」(如
表二)、「八十四學年度大學校院學雜等費收費附註事項」(如表三)及
「公私立大學研究所碩、博士班研究生收費方式及標準」(如表四)各乙
份。
部 長 郭 為 藩
表一:
┌─┬─────┬───────┬───────┬───────┐
│八│院 │ 醫 │ 牙 │ 醫 醫 以 │
│十│ 系 │ │ 醫 │ 學 、 外 │
│四│ 別│ 學 │ 學 │ 院 牙 各 │
│學│收 │ │ 系 │ ︵ 學 系 │
│年│費 及 │ 系 │ │ 除 系 ︶ │
│度│項 標 ├───┬───┼───┬───┼───┬───┤
│第│目 準│公 立│私 立│公 立│私 立│公 立│私 立│
│一├─┬───┼───┼───┼───┼───┼───┼───┤
│學│日│學 費│ 13250│ 43200│ 12090│ 39410│ 9930│ 32590│
│期│ ├───┼───┼───┼───┼───┼───┼───┤
│公│間│雜 費│ 8560│ 15680│ 7870│ 14460│ 7200│ 13660│
│私│ ├───┼───┼───┼───┼───┼───┼───┤
│立│部│總 計│ 21810│ 58880│ 19960│ 53870│ 17130│ 46250│
│大├─┼───┼───┼───┼───┼───┼───┼───┤
│學│ │ │ 工 │理 ︵│藝 數│數 商│ 文 │師 各│
│日│ │ 院 │ 學 │農 數│術 學│學 學│ 、 │範 類│
│夜│夜│ │ 院 │學 學│系 系│系 院│ 法 │校 進│
│間│間│ 系 │ 、 │院 系│、 ︵│︵ 各│ 學 │院 修│
│部│部│ │ 藥 │各 除│家 甲│乙 系│ 院 │ 班│
│學│學│ 別 │ 學 │系 外│政 丙│丁 │ 各 │ │
│雜│分│ │ 系 │ ︶│系 組│組 │ 系 │ │
│費│學│ │ │ │ ︶│︶ │ │ │
│徵│雜├───┼───┼───┼───┼───┼───┼───│
│收│費│公 立│ 790│ 790│ 750│ 730│ 720│ │
│標│ ├───┼───┼───┼───┼───┼───┤ 800│
│準│ │私 立│ 1210│ 1210│ 1160│ 1120│ 1110│ │
└─┴─┴───┴───┴───┴───┴───┴───┴───┘
┌─┬─┬───────┬───────┬───────┬───────┐
│八│院│ 工 │ 理 │ 商 │ 文 │
│十│ │ │ 、 │ │ 、 │
│四│ │ 學 │ 農 │ 學 │ 法 │
│學│收│ │ 學 │ │ 學 │
│年│費│ 院 │ 院 │ 院 │ 院 │
│度│項├───┬───┼───┬───┼───┬───┼───┬───┤
│第│目│公 立│私 立│公 立│私 立│公 立│私 立│公 立│私 立│
│一├─┼───┼───┼───┼───┼───┼───┼───┼───┤
│學│日│ 9930│ 32590│ 9930│ 32590│ 9840│ 31150│ 9840│ 31150│
│期│ ├───┼───┼───┼───┼───┼───┼───┼───┤
│公│間│ 6350│ 11370│ 6210│ 11000│ 4300│ 7020│ 4090│ 6440│
│私│ ├───┼───┼───┼───┼───┼───┼───┼───┤
│立│部│ 16280│ 43960│ 16140│ 43590│ 14140│ 38170│ 13930│ 37590│
│大├─┼───┴───┴───┴───┴───┴───┴───┴───┤
│學│ │說明: │
│日│ │ │
│夜│夜│一、本表所列私立大學日間部學雜費及夜間部學分學雜費係最高標準,│
│間│間│ 此額度內得由私校自訂收費標準。 │
│部│部│ │
│學│學│ │
│雜│分│二、藝術類學系、新聞傳播學系、資訊管理系及特殊教育系因教學性質│
│費│學│ 特殊,得比照理、工學院標準收費。 │
│徵│雜│ │
│收│費│三、各學系之收費,按學系之性質歸類,而非依所屬學院歸類,由各校│
│標│ │ 自行決定,如有疑義,再報部核備。 │
│準│ │ │
└─┴─┴───────────────────────────────┘
表二:
┌─┬─┬─────┬───┬───┬───┬───┬───┐
│八│ │ │ 醫 │ 牙 │醫醫以│ 工 │ 理 │
│十│日│ 類 │ │ 醫 │學、外│ │ 、 │
│四│ │ │ 學 │ 學 │院牙各│ 學 │ 農 │
│學│ │ 別 │ │ 系 │︵學系│ │ 學 │
│年│間│ │ 系 │ │除系︶│ 院 │ 院 │
│度│ ├─────┼───┼───┼───┼───┼───┤
│私│ │ 學費標準 │ 43200│ 39410│ 32590│ 32590│ 32590│
│立│部├─────┼───┼───┼───┼───┼───┤
│大│ │ 徵收金額 │ 860│ 780│ 650│ 650│ 650│
│學├─┼─────┼───┼───┼───┼───┼───┤
│教│ │ │ 工 │理 ︵│藝 數│數 商│ 文 │
│職│ │ 院 │ 學 │農 數│術 學│學 學│ 、 │
│員│夜│ │ 院 │學 學│系 系│系 院│ 法 │
│工│間│ 系 │ 、 │院 系│、 ︵│︵ 各│ 學 │
│退│部│ │ 藥 │各 除│家 甲│乙 系│ 院 │
│撫│ │ 別 │ 學 │系 外│政 丙│丁 │ 各 │
│基│ │ │ 系 │ ︶│系 組│組 │ 系 │
│金│ │ │ │ │ ︶│︶ │ │
│收│ ├─────┼───┼───┼───┼───┼───┤
│費│ │學分學雜費│ 1210│ 1210│ 1160│ 1120│ 1110│
│標│ ├─────┼───┼───┼───┼───┼───┤
│準│ │ 徵收單額 │ 18│ 18│ 17│ 16│ 16│
└─┴─┴─────┴───┴───┴───┴───┴───┘
┌─┬─┬─────┬────┬────┐
│八│ │ │ 商 │ 文 │
│十│日│ 類 │ │ 、 │
│四│ │ │ 學 │ 法 │
│學│ │ 別 │ │ 學 │
│年│間│ │ 院 │ 院 │
│度│ ├─────┼────┼────┤
│私│ │ 學費標準 │ 31150│ 31150 │
│立│部├─────┼────┼────┤
│大│ │ 徵收金額 │ 620│ 620 │
│學├─┼─────┴────┴────┤
│教│ │ (1)日間部以學費的百分之二徵 │
│職│ │ 收,個位數以下無條件捨去 │
│員│夜│ │
│工│間│ (2)夜間部以每學分之學分學雜 │
│退│部│ 費乘以百分之七五•六八, │
│撫│ │ 再乘以百分之二計收,小數 │
│基│ │ 點以下無條件捨去。 │
│金│ │ │
│收│ │ (3)研究生退撫基金收費標準按 │
│費│ │ 學費的百分之二收取。 │
│標│ │ │
│準│ │ │
└─┴─┴───────────────┘
表三:
八十四年度大學校院學雜等費收費附註事項
一、新生因特殊事故,經學校核准保留入學資格者,無須繳納任何費用。
二、師範學院附設二年制幼兒教育師資科學雜費之徵收標準為:學費五、七二○元
,雜費三、四一○元;並得酌收鍵盤樂器材料維護費每位學生四八○元。
三、電腦實習費及語言教學實習費由各校按學生在電算中心及語言中心使用設備之
時數及耗材,自訂收費標準;各校收費標準之計算方式應向學生公布。
四、音樂系個別指導費調整為每學期八、一二○元。
五、大眾傳播學系及新聞學系二年級以上學生所收取之「專業實習費」,已自八十
一學年度起取消。
六、一般推廣教育班及暑修班(不含師院暑修班)所收之學分費,比照夜間部「學
分學雜費」之標準收費。
七、選修輔系、雙主修之學生,按各校各學系學生修讀輔系辦法及各學系學生修讀
雙主修辦法規定收費。
八、夜間部國文、英文等共同必修課程按文、法學院標準收取學分學雜費。
九、夜間部體育、軍訓、國音、四書等課程按上課時數依文、法學院標準徵收學分
學雜費。
十、醫學院應屆畢業生全學期在醫院或校外實習,而不在學校上課者,其費用以徵
收學費全部及雜費五分之四為限。
十一、大學日間部學生於延長修業年限期間,修習學分在九學分以下者(含九學分
),收取學分費;在九學分以上者,則收取全額學雜費。
十二、八十三學年度私立大學彈性收費未達第三階段條件之學校,須將大學日夜間
部之收費相關資料報部專案核定。
十三、宿舍費收費計算公式��
(單位床位造價×銀行基本存款利率年息×�瞱H×�銵^+維護費(含人事管理
費)+水電燃料費)
說明:
ヾ單位床位造價�饡J舍造價(含設備、整修及擴建經費)\床位數
ゝ單位床位面積(平方公尺)�饡J舍總面積\床位數
ゞ銀行基本存款率年息(依目前臺灣銀行六個月期存款利率年息訂定)。
々宿舍附有餐廳及廚房者,應於宿舍造價及宿舍總面積中,扣除餐廳及廚房
之造價及面積。
ぁ維護費(含人事管理費)及水電燃料費不訂數額,由各校按實際需要列計
。
あ私立校院宿舍維護費及水電燃料費應悉數用於宿舍維護及宿舍之水電燃料
費上,不得挪作他項用途。
ぃ各校依上述公式計算之金額為宿舍費之收費上限。
表四
公私立大學研究所碩、博士班研究生收費方式及標準
一、八十一學年度入學研究生:
(一)八十一學年度入學之公私立碩士班前二年、博士班前二年研究生收取雜費
,私立校院另收論文指導費碩士班六○○○元,博士班八○○○元。各學
院系雜費標準如下表:
┌────┬───┬───┬────┬───┬───┬───┬───┐
│ 院系│ 醫 │牙 醫│除醫、牙│ 工 │理 農│ 商 │文 法│
│學 別│ │ │外醫學院│ │ │ │ │
│校別 │學 系│學 系│其他學系│學 院│學 院│學 院│學 院│
├────┼───┼───┼────┼───┼───┼───┼───┤
│公 立│ 8560│ 7870│ 7200│ 6350│ 6210│ 4300│ 4090│
├────┼───┼───┼────┼───┼───┼───┼───┤
│私 立│ 13280│ 12250│ 11570│ 9630│ 9320│ 5950│ 5460│
└────┴───┴───┴────┴───┴───┴───┴───┘
(二)碩士班第三年、博士班第三年起修習學分數(論文指導不計學分數)在九
學分以下者(含九學分),收取學分費,但以不超過雜費徵收標準為原則
,在九學分以上,則收取全額雜費,若無修習任何學分者,則不收費。
二、八十二、八十三學年度入學之研究生:
(一)八十二、八十三學年度入學之研究生碩士班前二年、博士班前二年收取學
費及雜費,並取消私立論文指導費。其學費、雜費標準如下表:
┌────┬───┬───┬────┬───┬───┬───┬───┐
│ 院系│ 醫 │牙 醫│除醫、牙│ 工 │理 農│ 商 │文 法│
│類 別│ │ │外醫學院│ │ │ │ │
│ 別 │學 系│學 系│其他學系│學 院│學 院│學 院│學 院│
├─┬──┼───┼───┼────┼───┼───┼───┼───┤
│公│學費│ 13250│ 12090│ 9930│ 9930│ 9930│ 9840│ 9840│
│ ├──┼───┼───┼────┼───┼───┼───┼───┤
│ │雜費│ 8560│ 7870│ 7200│ 6350│ 6210│ 4300│ 4090│
│ ├──┼───┼───┼────┼───┼───┼───┼───┤
│立│合計│ 21810│ 19960│ 17130│ 16290│ 16140│ 14140│ 13930│
├─┼──┼───┼───┼────┼───┼───┼───┼───┤
│私│學費│ 36620│ 33410│ 27630│ 27630│ 27630│ 26410│ 26410│
│ ├──┼───┼───┼────┼───┼───┼───┼───┤
│ │雜費│ 13280│ 12250│ 11570│ 9630│ 9320│ 5950│ 5460│
│ ├──┼───┼───┼────┼───┼───┼───┼───┤
│立│合計│ 49900│ 45660│ 39200│ 37260│ 36950│ 32360│ 31870│
└─┴──┴───┴───┴────┴───┴───┴───┴───┘
(二)碩士班第三年、博士班第三年起修習學分數(論文指導不計學分)在九學
分以下者(含九學分),收取學分費,但以不超過學、雜費繳交標準為原
則,在九學分以上,則收取全額學、雜費,若無修習任何學分者,則不收
費。
(三)復學生視其考取之學年度收費方式依本學年度公布之標準收取。
三、八十四學年度起入學之研究生:
(一)私立:八十四學年度起新考取之私立大學研究生收費標準、收費方式,均
請各大學衡酌學校提供資源之情形,自訂收費標準。
(二)公立:八十四學年度入學之新生,每學期均需收取學雜費基數(至其畢業
止)及研究生學分費(按每學期所修學分計列),如僅修論文指導(不計
學分)者,仍需繳交基數金額,但不收學分費。公立大學八十四學年度研
究生學雜費基數及研究生學分費徵收標準如下表:
┌──────┬───┬───┬────┬───┬───┬───┬───┐
│ 院系│ 醫 │牙 醫│除醫、牙│ 工 │理 農│ 商 │文 法│
│收 別│ │ │外醫學院│ │ │ │ │
│費別 │學 系│學 系│其他學系│學 院│學 院│學 院│學 院│
├──────┼───┼───┼────┼───┼───┼───┼───┤
│學雜費基 數│ 10900│ 9970│ 8560│ 8140│ 8070│ 7070│ 6960│
├──────┼───┼───┼────┼───┼───┼───┼───┤
│研究生學分費│ 1360│ 1240│ 1070│ 1010│ 1000│ 880│ 8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