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十三學年度第一學期公私立大學校院學雜等費徵收標準 教育部函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臺(83)高字第○四一六六六號 受文者:各公私立大學校院(含技術學院、師範校院及軍警院校、中興法商學院) 主 旨:茲核定八十三學年度第一學期公私立大學校院學雜等費徵收標準,請 查 照辦理。 說 明: 一、八十三學年度第一學期公私立大學校院學雜費收費標準維持上(八十二) 學年度收費標準,不予調整。各私立大學校院彈性收費原則仍按八十二學 年度各校原實際收費數額,向學生收取費用。 二、八十三學年度公私立大學校院學雜費徵收標準未調整項目包括:學費、雜 費、夜間部「學分學雜費」(以上均含基數及彈性收費)、學分費、音樂 學系個別指導費等。 三、宿舍費、電腦實習費、語言教學實習費等因各校狀況不一,仍由各校視實 際情形自定收費標準並公布之,以確定取之於學生,用之於學生。其中計 算宿舍費之銀行基本存款利率年息,應自八十二學年度的百分之七調整為 八十三學年度的百分之六•八七五(依臺灣銀行六個月期存款利率年息訂 定。) 四、本(八十三)學年度「私校教職員工退撫基金」按學費百分之一•五徵收 ,夜間部按學分費占學分學雜費比例百分之一•五計算,學分費占學分學 雜費之比例,按日間部「學費」占「學雜費」總額平均數(約百分之七五 •六八)計算。(詳見教職員工退撫基金收費標準表)。 部長 郭 為 藩 表一 ┌───────┬───────┬───────┬────┬──┐ │ 外牙︵醫 │ 牙 │ 醫 │ 院 │ 八 │ │ 各學除學 │ 醫 │ 學 │ 系 │ 十 │ │ 系系醫院 │ 學 │ 系 │別 收│ 三 │ │ ︶以、 │ 系 │ │ 及費│ 學 │ ├───┬───┼───┬───┼───┬───┤ 標 項│ 年 │ │ 立私 │ 立公 │ 立私 │ 立公 │ 立私 │ 立公 │準 目│ 度 │ ├───┼───┼───┼───┼───┼───┼────┤ 第 │ │ 26320│ 8880│ 31820│ 10810│ 34880│ 11850│數基費學│ 一 │ ├───┼───┼───┼───┼───┼───┼────┤ 學 │ │ 11080│ 6450│ 11730│ 7040│ 12720│ 7660│數基費雜│ 期 │ ├───┼───┼───┼───┼───┼───┼────┤ 公 │ │ 37400│ 15330│ 43550│ 17850│ 47600│ 19510│計 總│ 私 │ ├───┼───┼───┼───┼───┼───┼──┬─┤ 立 │ │ 師 │ 文 │ 、數 │ 數藝 │ ︵理 │ 工 │ 院 │夜│ 大 │ │ 院 │ 、 │ 商學 │ 學術 │ 數農 │ 學 │ │ │ 學 │ │ 暑 │ 法 │ 學系 │ 系系 │ 學學 │ 院 │ │ │ 校 │ │ 期 │ 學 │ 院︵ │ ︵、 │ 系院 │ 、 │ 系 │ │ 院 │ │ 進 │ 院 │ 各乙 │ 甲家 │ 除各 │ 藥 │ │ │ 學 │ │ 修 │ 各 │ 系丁 │ 丙政 │ 外系 │ 學 │ │ │ 雜 │ │ 班 │ 系 │ 組 │ 組系 │ ︶ │ 系 │ 別 │間│ 費 │ │ │ │ ︶ │ ︶、 │ │ │ │ │ 基 │ ├───┼───┼───┼───┼───┼───┼──┤ │ 數 │ │ │ │ │ │ │ │ 學│ │ 徵 │ │ │ │ │ │ │ │基分│ │ 收 │ │ 770 │ 720 │ 730 │ 750 │ 790 │ 790 │ 學│ │ 標 │ │ │ │ │ │ │ │數雜│部│ 準 │ │ │ │ │ │ │ │ 費│ │ │ └───┴───┴───┴───┴───┴───┴──┴─┴──┘ ┌──────┬───────┬───────┬───────┬─────── │ 說│ 文 │ 商 │ 理 │ 工 │ 明│ 、 │ 學 │ 、 │ 學 │ :│ 法 │ 院 │ 農 │ 院 │ ゝ ヾ│ 學 │ │ 學 │ │行,各特訊藝│ 院 │ │ 院 │ │決而學殊管術├───┬───┼───┬───┼───┬───┼───┬─── │定非系,理類│ 立私 │ 立公 │ 立私 │ 立公 │ 立私 │ 立公 │ 立私 │ 立公 │,依之得系學├───┼───┼───┼───┼───┼───┼───┼─── │如所收比及系│ │ │ │ │ │ │ │ │有屬費照特、│ 26320│ 8880│ 31820│ 10810│ 31820│ 10810│ 34880│ 11850 │疑學,理殊新│ │ │ │ │ │ │ │ │義院按、教聞├───┼───┼───┼───┼───┼───┼───┼─── │,歸學工育傳│ │ │ │ │ │ │ │ │再類系學系播│ 11080│ 6450│ 11730│ 7040│ 11730│ 7040│ 12720│ 7660 │報,之院因類│ │ │ │ │ │ │ │ │部由性標教學├───┼───┼───┼───┼───┼───┼───┼─── │核各質準學系│ │ │ │ │ │ │ │ │備校歸收性、│ 37400│ 15330│ 43550│ 17850│ 43550│ 17850│ 47600│ 19510 │。自類費質資│ │ │ │ │ │ │ │ ├──────┴───┴───┴───┴───┴───┴───┼───┼─── │ 說 ※ │ │ │ ぃ あ ぁ 々 ゞ ゝ ヾ 明 事息︵ 宿 │ 宿 │ │ 之各 費悉私 費維 之價宿 六銀銀 面單 整單 : 管×單 舍 │ │ │ 收校 上數立 不護 造及舍 .行行 積位 修位 理10位 費 │ │ │ 費依 ,用校 訂費 價宿附 八六基 /床 及床 費%床 收 │ │ │ 上上 不於院 數︵ 及舍有 七個本 床位 擴位 ︶×位 費 │ │ │ 限述 得宿宿 額含 面總餐 五月存 位面 建造 +5造 計 │ │ │ 。公 挪舍舍 ,人 積面廳 %期款 數積 經價 水︶價 算 │ │ │ 式 作維維 由事 。積及 。存利 ︵ 費∥ 電+× 公 │ 舍 │ │ 計 他護護 各管 中廚 款率 平 ︶宿 維銀 式 │ │ │ 算 項及費 校理 ,房 利年 方 /舍 護行 ∥ │ │ │ 之 用宿及 按費 扣者 率息 公 床造 費基 │ │ │ 金 途舍水 實︶ 除, 年︵ 尺 位價 ︵本 │ │ │ 額 。之電 際及 餐應 息依 ︶ 數︵ 含存 │ │ │ 為 水燃 需水 廳於 訂目 ∥ 含 燃款 │ │ │ 宿 電料 要電 及宿 定前 宿 設 料利 │ 費 │ │ 舍 燃費 列燃 廚舍 ︶台 舍 備 費率 │ │ │ 費 料應 計料 房造 :灣 總 、 人年 │ │ └──────────────────────────────┴───┴─── 表二 ┬────┬────┬────┬────┬────┬──────────┬─┐ │ 理 │ 工 │ ︵醫│ 牙 │ 醫 │ 院 │八│ │ 、 │ 學 │各學除學│ 學 │ 學 │ 系 彈 │ │ │ 農 │ 院 │系系醫院│ 系 │ 院 │ 別 項 性 │十│ │ 學 │ │︶以、 │ │ │ 標 目 收 │ │ │ 院 │ │ 外牙 │ │ │ 準 及 費 │三│ ┼────┼────┼────┼────┼────┼──────┬───┤ │ │ 1,650│ 1,650│ 1,650│ 2,000│ 2,190│ 段階一第 │ 學 │學│ ┼────┼────┼────┼────┼────┼──────┤ │ │ │ 3,310│ 3,310│ 3,310│ 4,000│ 4,380│ 段階二第 │ │年│ ┼────┼────┼────┼────┼────┼──────┤ │ │ │ 4,960│ 4,960│ 4,960│ 6,000│ 6,580│ 段階三第 │ 費 │度│ ┼────┼────┼────┼────┼────┼──────┼───┤ │ │ 560│ 580│ 700│ 730│ 800│ 段階一第 │ 雜 │私│ ┼────┼────┼────┼────┼────┼──────┤ │ │ │ 1,120│ 1,160│ 1,390│ 1,470│ 1,600│ 段階二第 │ │立│ ┼────┼────┼────┼────┼────┼──────┤ │ │ │ 1,680│ 1,740│ 2,090│ 2,210│ 2,400│ 段階三第 │ 費 │大│ ┼────┼────┼────┼────┼────┼──────┼───┤ │ │ 2,210│ 2,230│ 2,350│ 2,730│ 2,990│ 段階一第 │ 總 │學│ ┼────┼────┼────┼────┼────┼──────┤ │ │ │ 4,430│ 4,470│ 4,700│ 5,470│ 5,980│ 段階二第 │ │校│ ┼────┼────┼────┼────┼────┼──────┤ │ │ │ 6,640│ 6,700│ 7,050│ 8,210│ 8,980│ 段階三第 │ 計 │院│ ┴────┴────┴────┴────┴────┴──────┴───┤ │ 三、 二、 一、 │學│ ,夜 至、件夜 3. 2. 1. 日 說│ │ 不間 日設外間 ゞ ゝヾ 個 4.ゞ ゝ ヾ 個 ゞ ゝ ヾ共 間 │雜│ 得部 間備,部 實調圖圖 別 平訂。教一學 別 學核學人董同 部 明│ │ 彈在 部,尚彈 驗整書書 條 均有 師。生 條 校帳校變事條 學 :│費│ 性學 修能須性 室。館館 件 每教 之 與 件 無目財更會件 雜 │ │ 收生 習提符收 的 藏的 ︵ 班師 本 專 ︵ 重。務登必| 費 │彈│ 費修 。供合費 開 書開 雜 級退 薪 任 學 大 及記須 彈 │ │ 。業 夜下除 放 的放 費 學休 與 教 費 違 會。健 性 │性│ 第 間列須 使 質時 部 生制 學 師 部 規 計 全 收 │ │ 五 部條符 用 與間 份 人度 術 人 份 事 制 , 費 │收│ 年 學件合 能 量能 ︶ 數。 研 數 ︶ 件 度 且 須 │ │ 或 生:日 符 ,配 | 不 究 之 | 。 健 均 符 │費│ 延 三學間 合 能合 超 費 比 全 依 合 │ │ 長 分校部 教 依教 過 與 例 , 規 以 │徵│ 修 之有彈 育 教育 六 公 不 並 定 下 │ │ 業 一足性 的 育的 ○ 立 高 配 辦 條 │收│ 年 之夠收 需 的需 人 學 於 合 理 件 │ │ 限 學之費 要 需要 。 校 二 會 財 : │標│ 期 分師之 。 要。 相 ○ 計 團 │ │ 間 數資條 而 同 : 師 法 │準│ ────────────────────────────────────┴─┘ ┌───┬───┬───┬───┬───┬──────┬─┬────┬──── │ 文 │ 商數 │ 數藝 │ ︵理 │ 工 │ 院 │ │ 文 │ 商 │ 、 │ 學學 │ 學術 │ 數、 │ 學 │ 系 │夜│ 、 │ 學 │ 法 │ 院系 │ 系系 │ 學農 │ 院 │ 別 彈 │ │ 法 │ 院 │ 學 │ 各︵ │ ︵、 │ 系學 │ 、 │ 性 │ │ 學 │ │ 院 │ 系乙 │ 甲家 │ 除院 │ 藥 │ 收 │ │ 院 │ │ 各 │ 丁 │ 丙政 │ 外各 │ 學 │ 費 │ ├────┼──── │ 系 │ 組 │ 組系 │ ︶系 │ 系 │ 標 │ │ 1,580│ 1,580 │ │ ︶ │ ︶ │ │ │ 準 │ ├────┼──── ├───┼───┼───┼───┼───┼───┬──┤ │ 3,160│ 3,160 │ │ │ │ │ │ 第 │ │ ├────┼──── │ │ │ │ │ │ 一 │ │間│ 4,740│ 4,740 │ 110 │ 110 │ 120 │ 120 │ 120 │ 階 │ 學 │ ├────┼──── │ │ │ │ │ │ 段 │ │ │ 330│ 360 ├───┼───┼───┼───┼───┼───┤ 分 │ ├────┼──── │ │ │ │ │ │ 第 │ │ │ 660│ 720 │ │ │ │ │ │ 二 │ 學 │ ├────┼──── │ 220 │ 220 │ 240 │ 240 │ 240 │ 階 │ │ │ 980│ 1,070 │ │ │ │ │ │ 段 │ 雜 │ ├────┼──── ├───┼───┼───┼───┼───┼───┤ │ │ 1,910│ 1,940 │ │ │ │ │ │ 第 │ 費 │ ├────┼──── │ │ │ │ │ │ 三 │ │部│ 3,820│ 3,880 │ 340 │ 340 │ 360 │ 360 │ 370 │ 階 │ │ ├────┼──── │ │ │ │ │ │ 段 │ │ │ 5,720│ 5,810 ├───┴───┴───┴───┴───┴───┴──┴─┴────┴──── │ 四、 │ 4. 3. 2. 八 │ 々 ゞ ゝ ヾ 兼 先費合亦階未 年十到已 招年為 十 │ 一夜夜八日 數以 兼。人 任 重階進應段收 度一十收 生度穩 二 │ 。間間比間 三兼 任 數 教 點段階退目取 應學八取 ,收定 學 │ 部部一部 分任 教 按 師 獎標條回標第 退年比第 最費學 年 │ 第則。生 之計 師 彈 採 助準件較︵三 回度一三 高階雜 度 │ 一由第師 一列 四 性 計 對,者低含階 第進目階 可段費 各 │ 階六二比 ,之 人 收 生 象本,階兼段 二步標段 收收收 校 │ 段○階目 超教 折 費 師 。部仍段任之 階。︵之 取取費 彈 │ 則比段標 過師 算 執 比 將應之二校 段如含校 第,, 性 │ 一一一由 者不 一 行 之 配維收十院 收有兼院 一慈原 收 │ 律提律二 不超 名 結 原 合持費比, 費退任, 階濟則 費 │ 要高要○ 計過 專 果 則 改八,一生 。步之如 段及上 結 │ 求為求比 。實 任 所 : 善十但︶師 者計生 之淡均 果 │ 為五二一 際 教 列 師二已或比 ,算師 彈水照 審 │ 一四○提 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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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院│ │ 469 │ 469 │ 567 │ 621 │ 段 三│ │ │ │ ├─────┼─────┼─────┼─────┼───┴───┼─┤徵│ │ 商 組︵數│組︵數家藝│︶系︵院理│ 藥 工 │ 類 │ │ │ │ 學 ︶乙學│︶甲學政術│ 除數各農│ 學 學 │ │ │收│ │ 院 丁系│ 丙系系系│ 外學系學│ 系 院 │ 別 │夜│ │ ├─────┼─────┼─────┼─────┼───┬───┤ │﹁│ │ 730 │ 750 │ 790 │ 790 │ 數 基│ 學 │ │ │ ├─────┼─────┼─────┼─────┼───┤ │ │教│ │ │ │ │ │ 階 第│ │ │職│ │ 840 │ 870 │ 910 │ 910 │ 段 一│ 費 │ │員│ ├─────┼─────┼─────┼─────┼───┤ │ │工│ │ │ │ │ │ 階 第│ │ │退│ │ 950 │ 990 │ 1030 │ 1030 │ 段 二│ 標 │ │撫│ ├─────┼─────┼─────┼─────┼───┤ │ │基│ │ │ │ │ │ 階 第│ │ │金│ │ 1070 │ 1110 │ 1150 │ 1160 │ 段 三│ 準 │間│ │ ├─────┼─────┼─────┼─────┼───┼───┤ │﹂│ │ 8 │ 8 │ 8 │ 8 │ 數 基│ │ │ │ ├─────┼─────┼─────┼─────┼───┤退 徵 │ │收│ │ │ │ 10 │ │ 階 第│撫 收 │ │ │ │ 9 │ 9 │ │ 10 │ 段 一│基 ﹁ │ │費│ ├─────┼─────┼─────┼─────┼───┤金 教 │ │ │ │ │ │ │ │ 階 第│﹂ 職 │ │標│ │ 10 │ 11 │ 11 │ 11 │ 段 二│金 員 │ │ │ ├─────┼─────┼─────┼─────┼───┤額 工 │ │準│ │ │ │ │ │ 階 第│ │ │ │ │ 12 │ 12 │ 13 │ 13 │ 段 三│ │部│ │ └─────┴─────┴─────┴─────┴───┴───┴─┴─┘ ┌─────┬─────┬─────┬───────┬─┬─┐ │ 學 文 │ 商 │ 學 理 │ 類 │ │ │ │ │ 學 │ │ │ │八│ │ 院 法 │ 院 │ 院 農 │ 別 │ │ │ ├─────┼─────┼─────┼───┬───┤日│十│ │ 25160 │ 25160 │ 26320 │ 數 基│ 學 │ │ │ ├─────┼─────┼─────┼───┤ │ │三│ │ │ │ │ 階 第│ │ │ │ │ 26740 │ 26740 │ 27970 │ 段 一│ 費 │ │學│ ├─────┼─────┼─────┼───┤ │ │ │ │ │ │ │ 階 第│ │ │年│ │ 28320 │ 28320 │ 29630 │ 段 二│ 標 │ │ │ ├─────┼─────┼─────┼───┤ │ │度│ │ │ │ │ 階 第│ │ │ │ │ 29900 │ 29900 │ 31280 │ 段 三│ 準 │間│私│ ├─────┼─────┼─────┼───┼───┤ │ │ │ 377 │ 377 │ 394 │ 數 基│ │ │立│ ├─────┼─────┼─────┼───┤退 徵 │ │ │ │ │ │ │ 階 第│撫 收 │ │大│ │ 401 │ 401 │ 419 │ 段 一│基 ﹁ │ │ │ ├─────┼─────┼─────┼───┤金 教 │ │學│ │ │ │ │ 階 第│﹂ 職 │ │ │ │ 424 │ 424 │ 444 │ 段 二│金 員 │ │校│ ├─────┼─────┼─────┼───┤額 工 │ │ │ │ │ │ │ 階 第│ │部│院│ │ 448 │ 448 │ 469 │ 段 三│ │ │ │ ├─────┴─────┼─────┼───┴───┼─┤徵│ │ 二 一 說│ 學 文 │ 類 │ │ │ │ 、 、 明│ │ │ │收│ │ 收學平分學夜 之日 : │ 院 法 │ 別 │夜│ │ │ 一雜均費雜間 一間 ├─────┼───┬───┤ │﹁│ │ 0費的佔費部 .部 │ 720 │ 數 基│ 學 │ │ │ │ ︱加百學﹂徵 五徵 ├─────┼───┤ │ │教│ │ 一收分分中收 計收 │ │ 階 第│ │ │職│ │ 一八之學學之 算之 │ 830 │ 段 一│ 費 │ │員│ │ 元元七雜分﹁ ︵﹁ ├─────┼───┤ │ │工│ │ 。,五費費教 個教 │ │ 階 第│ │ │退│ │ 第第.之所職 位職 │ 940 │ 段 二│ 標 │ │撫│ │ 三一六比佔員 數員 ├─────┼───┤ │ │基│ │ 階階八例比工 以工 │ │ 階 第│ │ │金│ │ 段段計按例退 下退 │ 1060 │ 段 三│ 準 │間│ │ │ 收收算日之撫 無撫 ├─────┼───┼───┤ │﹂│ │ 一九。間百基 條基 │ 8 │ 數 基│ │ │ │ │ 二︱計部分金 件金 ├─────┼───┤退 徵 │ │收│ │ ︱一算學之﹂ 捨﹂ │ │ 階 第│撫 收 │ │ │ │ 一0結費一金 棄金 │ 9 │ 段 一│基 ﹁ │ │費│ │ 三元果佔.額 ︶額 ├─────┼───┤金 教 │ │ │ │ 元。基學五以 以 │ │ 階 第│﹂ 職 │ │標│ │ 。第數雜計每 學 │ 10 │ 段 二│金 員 │ │ │ │ 二每費算﹁ 費 ├─────┼───┤額 工 │ │準│ │ 階學總。學 百 │ │ 階 第│ │ │ │ │ 段分額學分 分 │ 12 │ 段 三│ │部│ │ └───────────┴─────┴───┴───┴─┴─┘ 八十三學年度大學校院學雜等費收費附註事項 一、八十二學年度及其以後入學之公私立校院碩、博士班研究生均比照大學部日間 部相關學 系標準收取學雜費基數。 二、師範學院附設二年制幼兒教育師資科學雜費之徵收標準為:學費五、四五○元 ,雜費三 、二七○元;並得酌收鍵盤樂器材料維護費每位學生四六○元。 三、電腦實習費及語言教學實習費由各校按學生在電算中心及語言中心使用設備之 時數及耗 材,自訂收費標準;各校收費標準之計算方式應向學生公布。 四、音樂系個別指導費維持八十二學年度標準每學期七、七四○元。 五、大眾傳播學系及新聞學系二年級以上學生所收取之「專業實習費」,已自八十 一學年度 起取消。 六、一般推廣教育班及暑修班(不含師院暑修班)所收取之「學分費」,比照夜間 部「學分 學雜費」基數之標準收費。 七、選修輔系、雙學位之學生,應按「大學及獨立學院各學系設置輔系辦法」及「 大學及獨 立學院學生加修雙學位規定要點」收費。 八、夜間部國文、英文等共同必修課程按文、法學院標準收取學分學雜費。 九、夜間部體育、軍訓、國音、四書等課程按上課時數依文、法學院標準徵收學分 學雜費。 十、醫學院應屆畢業生全學期在醫院或校外實習,而不在學校上課者,其費用以徵 收學費全 部及雜費五分之四為限。 十一、大學日間部學生於延長修業年限期間,修習學分數在九學分以下者(含九學 分),收取 學分費;在九學分以上者,則收取全額學雜費。 十二、八十二學年度以前入學之碩、博士班研究生於延長修業年限期間,修習學分 數(按:論 文不計學分)在九學分以下者(含九學分),收取學分費,但 以不超過雜費徵收標準為 原則;在九學分以上者,則收取全額雜費;若無 修習任何學分者,則不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