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十五學年度第一學期公私立專科學校學雜等費徵收標準
教育部函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十二日
臺(85)技(二)字第八五五一二九五二號
部 長 吳 京
主 旨:茲核定八十五學年度第一學期公私立專科學校學雜等費徵收標準如附表一、
二、三、四、五,請 查照辦理。
說 明:
一、八十五學年度第一學期公私立專科學校學雜等費徵收標準如附表一、二,
各校可各依辦學理念,本部所定上限收費標準、條件,自行調整收費數額。
二、私立專科學校雜費、實習(驗)費收入應優先使用於教學儀器及圖書設備
支出。
三、八十五學年度電腦實習費,各私立專科學校每學期以八一○元為最高收費
標準。音樂科個別指導費每學期收費標準,每週個別授課時數一•五小時收取一五、
一八○元,每週個別授課時數一小時收取一一、六八○元,並不得另立項目收費。
四、各私立專科學校徵收「教職員工退撫基金」應依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五條及
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撥繳、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規定辦理,不得流用。
五、各私立專科學校董事會應依私立學校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多運用社會資源
加強籌募經費,以落實私人捐資興學之目的及理想。
六、隨函檢附私立專科學校八十五學年度徵收學雜費收費數額說明表及八十四
學年度經常門收支決算分析表各乙份如附表六、七,請填妥後併同應檢附文件及宿舍
費收費應繳送資料,於八十五年九月三十日前報部。
七、副本及附件抄送行政院第六組、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
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銓敘部、
內政部、國防部、財政部、經濟部、審計部、僑務委員會、台灣省政府教育廳、台北
市政府教育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附表一 八十五學年度公私立專科學校日間部學雜等費收費標準
(一)五專前三年
┌──────┬───┬───┬───┬───┬──────────────┐
│金 類 │新 │語 │家 │體 │藝 術 │
│ 額 別 │聞 │文 │政 │育 ├──────┬───────┤
│ 幅 │ │ │ │ │一 │音 │
│ 度 │ │ │ │ │般 │樂 │
│ │ │ │ │ │科 │科 │
│費 收 ├───┼───┼───┼───┼───┬──┼───┬───┤
│ 項 目 │私立 │私立 │私立 │公立 │私立 │公立│私立 │公立 │
├──────┼───┼───┼───┼───┼───┼──┼───┼───┤
│學 費 │17440 │17810 │18130 │4890 │18130 │5530│23070 │6820 │
├─┬────┼───┼───┼───┼───┼───┼──┼───┼───┤
│雜│雜 費 │3390 │3480 │4090 │2620 │4090 │2710│4070 │3150 │
│費├────┼───┼───┼───┼───┼───┼──┼───┼───┤
│ │實 習 │1700 │1730 │2030 │1410 │2030 │1460│2030 │1690 │
│ │(驗)費 │ │ │ │ │ │ │ │ │
├─┴────┼───┼───┼───┼───┼───┼──┼───┼───┤
│總 計 │22530 │23020 │24250 │8920 │24250 │9700│29170 │11660 │
└──────┴───┴───┴───┴───┴───┴──┴───┴───┘
┌──────┬───────┬───────┬───┬───────┐
│金 類 │藝 術 │商 │醫 │護 │
│ 額 別 ├───────┤業 │技 │理 │
│ 幅 │美 │ │ │ │
│ 度 │工 │ │ │ │
│ │科 │ │ │ │
│費 收 ├───┬───┼───┬───┼───┼───┬───┤
│ 項 目 │私立 │公立 │私立 │公立 │私立 │私立 │公立 │
├──────┼───┼───┼───┼───┼───┼───┼───┤
│學 費 │18130 │5620 │17830 │5120 │18090 │18070 │5210 │
├─┬────┼───┼───┼───┼───┼───┼───┼───┤
│雜│雜 費 │3190 │2080 │3540 │2700 │4130 │3610 │2450 │
│費├────┼───┼───┼───┼───┼───┼───┼───┤
│ │實 習 │3190 │2100 │1760 │1430 │4140 │3610 │2450 │
│ │(驗)費 │ │ │ │ │ │ │ │
├─┴────┼───┼───┼───┼───┼───┼───┼───┤
│總 計 │24510 │9800 │23130 │9250 │26360 │25290 │10110 │
└──────┴───┴───┴───┴───┴───┴───┴───┘
┌──────┬───┬───────┐
│金 類 │農 │藥海工 │
│ 額 別 │業 │學事業 │
│ 幅 │ │ │
│ 度 │ │ │
│ │ │ │
│費 收 ├───┼───┬───┤
│ 項 目 │公立 │私立 │公立 │
├──────┼───┼───┼───┤
│學 費 │4900 │18070 │5240 │
├─┬────┼───┼───┼───┤
│雜│雜 費 │2450 │4190 │2670 │
│費├────┼───┼───┼───┤
│ │實 習 │2450 │4190 │2670 │
│ │(驗)費 │ │ │ │
├─┴────┼───┼───┼───┤
│總 計 │9800 │26450 │10580 │
└──────┴───┴───┴───┘
(二)五專後二年二專、三專
┌──────┬───┬───┬───┬───┬───────┐
│金 類 │新 │語 │家 │體 │藝 術 │
│ 額 別 │聞 │文 │政 │育 ├───────┤
│ 幅 │ │ │ │ │一 │
│ 度 │ │ │ │ │般 │
│ │ │ │ │ │科 │
│收 費 ├───┼───┼───┼───┼───┬───┤
│ 項 目 │私 立 │私立 │私立 │公立 │私立 │公立 │
├──────┼───┼───┼───┼───┼───┼───┤
│學 費 │23040 │23380 │24230 │6960 │24230 │7820 │
├─┬────┼───┼───┼───┼───┼───┼───┤
│雜│雜 費 │3900 │4000 │4460 │2870 │4460 │2980 │
│費├────┼───┼───┼───┼───┼───┼───┤
│ │實 習 │1950 │1990 │2200 │1500 │2200 │1550 │
│ │(驗) 費 │ │ │ │ │ │ │
├─┴────┼───┼───┼───┼───┼───┼───┤
│總 計 │28890 │29370 │30890 │11330 │30890 │12350 │
└──────┴───┴───┴───┴───┴───┴───┘
┌──────┬───────────────┬───────┐
│金 類 │藝 術 │商 │
│ 額 別 ├───────┬───────┤業 │
│ 幅 │音 │美 │ │
│ 度 │樂 │工 │ │
│ │科 │科 │ │
│收 費 ├───┬───┼───┬───┼───┬───┤
│ 項 目 │私立 │公立 │私立 │公立 │私立 │公立 │
├──────┼───┼───┼───┼───┼───┼───┤
│學 費 │29400 │9300 │24230 │7920 │23380 │7210 │
├─┬────┼───┼───┼───┼───┼───┼───┤
│雜│雜 費 │4430 │3360 │3570 │2310 │4090 │2990 │
│費├────┼───┼───┼───┼───┼───┼───┤
│ │實 習 │2200 │1750 │3580 │2320 │2000 │1580 │
│ │(驗) 費 │ │ │ │ │ │ │
├─┴────┼───┼───┼───┼───┼───┼───┤
│總 計 │36030 │14410 │31380 │12550 │29470 │11780 │
└──────┴───┴───┴───┴───┴───┴───┘
┌──────┬───────┬───┬───────┐
│金 類 │醫護 │農 │藥海工 │
│ 額 別 │技理 │業 │學事業 │
│ 幅 │ │ │ │
│ 度 │ │ │ │
│ │ │ │ │
│收 費 ├───┬───┼───┼───┬───┤
│ 項 目 │私立 │公立 │公立 │私立 │公立 │
├──────┼───┼───┼───┼───┼───┤
│學 費 │24310 │7210 │6830 │24720 │7270 │
├─┬────┼───┼───┼───┼───┼───┤
│雜│雜 費 │4390 │3010 │3180 │4700 │3190 │
│費├────┼───┼───┼───┼───┼───┤
│ │實 習 │4390 │3010 │3180 │4710 │3190 │
│ │(驗) 費 │ │ │ │ │ │
├─┴────┼───┼───┼───┼───┼───┤
│總 計 │33090 │13230 │13190 │34130 │13650 │
└──────┴───┴───┴───┴───┴───┘
附表二 八十五學年度公私立二、三專夜間部學雜等費收費標準
┌──────────┬───┬───┬───────┬───┬────┐
│ 金 類 │新 │語 │家 政 │體 │藝 術 │
│ │聞 │文 ├───┬───┤育 ├────┤
│ 收 │ │ │二 │三 │ │一 │
│ 額 別 │ │ │年 │年 │ │般 │
│ 費 │ │ │制 │制 │ │科 │
│ 項 ├───┼───┼───┴───┼───┼────┤
│ 目 │私立 │私立 │私立 │公立 │私立 │
├─┬─┬──────┼───┼───┼───┬───┼───┼────┤
│修│學│學 費 │16970 │17080 │17550 │16770 │11280 │17550 │
│習│雜│ │ │ │ │ │ │ │
│學│費│ │ │ │ │ │ │ │
│分│ ├─┬────┼───┼───┼───┼───┼───┼────┤
│在│ │雜│雜 費 │3620 │3650 │3840 │3870 │2820 │3840 │
│22│ │費│ │ │ │ │ │ │ │
│(│ │ │ │ │ │ │ │ │ │
│含│ │ ├────┼───┼───┼───┼───┼───┼────┤
│)│ │ │實 習 │2280 │2280 │2390 │2400 │1980 │2390 │
│個│ │ │驗 費 │ │ │ │ │ │ │
│小│ │ │ │ │ │ │ │ │ │
│時│ ├─┴────┼───┼───┼───┼───┼───┼────┤
│數│ │總 計 │22870 │23010 │23780 │23040 │16080 │23780 │
│以│ │ │ │ │ │ │ │ │
│上│ │ │ │ │ │ │ │ │
├─┼─┼──────┼───┴───┴───┴───┴───┴────┤
│修│學│學 費 │公立專校每一學分費700元,私立專校每一學分費1000元│
│習│雜│ │ │
│學│費│ │ │
│分│ │ │ │
│不│ ├─┬────┼───┬───┬───┬───┬───┬────┤
│超│ │雜│雜 費 │1060 │1060 │1360 │1510 │400 │1360 │
│過│ │費│ │ │ │ │ │ │ │
│22│ │ │ │ │ │ │ │ │ │
│個│ │ ├────┼───┼───┼───┼───┼───┼────┤
│小│ │ │實 習│470 │470 │510 │520 │280 │510 │
│時│ │ │(驗)費│ │ │ │ │ │ │
│數│ │ │ │ │ │ │ │ │ │
├─┴─┴─┴────┴───┴───┴───┴───┴───┴────┤
│ 說 一 二 │
│ 明 、 、 │
│ 公依定小時數;十小費軍師數照 │
│ 私學收時)收每二時。訓確支一 │
│ 立生費)者取學個) 、係給學 │
│ 專實標數,學期學以 體始教分 │
│ 科際準不依分修分上 育終師收 │
│ 學修。超實費習(者 、在鐘費 │
│ 校習凡過際、學含, 實場點。 │
│ 夜學每二修雜分小收 習指費 │
│ 間分學十習費(時取 (導, │
│ 部(期二學、含)統 驗,同 │
│ 學含修個分實小數一 )並意 │
│ 雜小習學(習時(標 等照以 │
│ 費時學分含()含準 課授一 │
│ 收)分(小驗數二之 程課小 │
│ 費數(含時)在十學 ,小時 │
│ ,決含小)費二二雜 教時比 │
└───────────────────────────────────┘
┌──────────┬───────────────────┬────┐
│ 金 類 │藝 術 │商 │
│ ├───┬───────┬───────┤業 │
│ 收 │一 │音 │美 │ │
│ 額 別 │般 │樂 │工 │ │
│ 費 │科 │科 │科 │ │
│ 項 ├───┼───┬───┼───┬───┼────┤
│ 目 │公立 │私立 │公立 │私立 │公立 │私立 │
├─┬─┬──────┼───┼───┼───┼───┼───┼────┤
│修│學│學 費 │11280 │19190 │11280 │17550 │11280 │17080 │
│習│雜│ │ │ │ │ │ │ │
│學│費│ │ │ │ │ │ │ │
│分│ ├─┬────┼───┼───┼───┼───┼───┼────┤
│在│ │雜│雜 費 │2820 │3840 │2820 │3530 │2820 │3670 │
│22│ │費│ │ │ │ │ │ │ │
│(│ │ │ │ │ │ │ │ │ │
│含│ │ ├────┼───┼───┼───┼───┼───┼────┤
│)│ │ │實 習 │1980 │2390 │1980 │2860 │1980 │2280 │
│個│ │ │驗 費 │ │ │ │ │ │ │
│小│ │ │ │ │ │ │ │ │ │
│時│ ├─┴────┼───┼───┼───┼───┼───┼────┤
│數│ │總 計 │16080 │25420 │16080 │23940 │16080 │23030 │
│以│ │ │ │ │ │ │ │ │
│上│ │ │ │ │ │ │ │ │
├─┼─┼──────┼───┴───┴───┴───┴───┴────┤
│修│學│學 費 │公立專校每一學分費700元,私立專校每一學分費1000元│
│習│雜│ │ │
│學│費│ │ │
│分│ │ │ │
│不│ ├─┬────┼───┬───┬───┬───┬───┬────┤
│超│ │雜│雜 費 │400 │1360 │400 │1310 │400 │1060 │
│過│ │費│ │ │ │ │ │ │ │
│22│ │ │ │ │ │ │ │ │ │
│個│ │ ├────┼───┼───┼───┼───┼───┼────┤
│小│ │ │實 習│280 │510 │280 │600 │280 │470 │
│時│ │ │(驗)費│ │ │ │ │ │ │
│數│ │ │ │ │ │ │ │ │ │
├─┴─┴─┴────┴───┴───┴───┴───┴───┴────┤
│ 說 一 二 │
│ 明 、 、 │
│ 公依定小時數;十小費軍師數照 │
│ 私學收時)收每二時。訓確支一 │
│ 立生費)者取學個) 、係給學 │
│ 專實標數,學期學以 體始教分 │
│ 科際準不依分修分上 育終師收 │
│ 學修。超實費習(者 、在鐘費 │
│ 校習凡過際、學含, 實場點。 │
│ 夜學每二修雜分小收 習指費 │
│ 間分學十習費(時取 (導, │
│ 部(期二學、含)統 驗,同 │
│ 學含修個分實小數一 )並意 │
│ 雜小習學(習時(標 等照以 │
│ 費時學分含()含準 課授一 │
│ 收)分(小驗數二之 程課小 │
│ 費數(含時)在十學 ,小時 │
│ ,決含小)費二二雜 教時比 │
└───────────────────────────────────┘
┌──────────┬───┬───────┬───┬────────┐
│ 金 類 │商 │醫護 │農 │藥海工 │
│ │業 │技理 │業 │學事業 │
│ 收 │ │ │ │ │
│ 額 別 │ │ │ │ │
│ 費 │ │ │ │ │
│ 項 ├───┼───┬───┼───┼───┬────┤
│ 目 │公立 │私立 │公立 │公立 │私立 │ 公立 │
├─┬─┬──────┼───┼───┼───┼───┼───┼────┤
│修│學│學 費 │11060 │17820 │11570 │11570 │17960 │11570 │
│習│雜│ │ │ │ │ │ │ │
│學│費│ │ │ │ │ │ │ │
│分│ ├─┬────┼───┼───┼───┼───┼───┼────┤
│在│ │雜│雜 費 │2770 │3900 │2900 │2900 │4000 │2900 │
│22│ │費│ │ │ │ │ │ │ │
│(│ │ │ │ │ │ │ │ │ │
│含│ │ ├────┼───┼───┼───┼───┼───┼────┤
│)│ │ │實 習 │1930 │3160 │2030 │2030 │3260 │2030 │
│個│ │ │驗 費 │ │ │ │ │ │ │
│小│ │ │ │ │ │ │ │ │ │
│時│ ├─┴────┼───┼───┼───┼───┼───┼────┤
│數│ │總 計 │15760 │24880 │16500 │16500 │25220 │16500 │
│以│ │ │ │ │ │ │ │ │
│上│ │ │ │ │ │ │ │ │
├─┼─┼──────┼───┴───┴───┴───┴───┴────┤
│修│學│學 費 │公立專校每一學分費700元,私立專校每一學分費1000元│
│習│雜│ │ │
│學│費│ │ │
│分│ │ │ │
│不│ ├─┬────┼───┬───┬───┬───┬───┬────┤
│超│ │雜│雜 費 │210 │1720 │650 │650 │1750 │650 │
│過│ │費│ │ │ │ │ │ │ │
│22│ │ │ │ │ │ │ │ │ │
│個│ │ ├────┼───┼───┼───┼───┼───┼────┤
│小│ │ │實 習│150 │640 │450 │450 │660 │450 │
│時│ │ │(驗)費│ │ │ │ │ │ │
│數│ │ │ │ │ │ │ │ │ │
├─┴─┴─┴────┴───┴───┴───┴───┴───┴────┤
│ 說 一 二 │
│ 明 、 、 │
│ 公依定小時數;十小費軍師數照 │
│ 私學收時)收每二時。訓確支一 │
│ 立生費)者取學個) 、係給學 │
│ 專實標數,學期學以 體始教分 │
│ 科際準不依分修分上 育終師收 │
│ 學修。超實費習(者 、在鐘費 │
│ 校習凡過際、學含, 實場點。 │
│ 夜學每二修雜分小收 習指費 │
│ 間分學十習費(時取 (導, │
│ 部(期二學、含)統 驗,同 │
│ 學含修個分實小數一 )並意 │
│ 雜小習學(習時(標 等照以 │
│ 費時學分含()含準 課授一 │
│ 收)分(小驗數二之 程課小 │
│ 費數(含時)在十學 ,小時 │
│ ,決含小)費二二雜 教時比 │
└───────────────────────────────────┘
附表三:
八十五學年度各私立專科學校徵收學雜等費收費規定如下:
(一)上限收費條件:
1.學費部分:
(1)日間部部分:
1.學校八十四學年度內無重大違規事件或截至八十四學年度結束無累計尚未解
決重大違規事件。
2.八十四學年度或八十五學年度第一學期日間部師資每班合格專任教師平均二
•○人以上,且合格專任講師以上至少占3/4,專業科目合格教師至少占2/3
3.教師評審委員會、經費稽核委員會組織章程報部備查有案,並正常運作。
4.依私立學校法規定參加私立學校退休撫卹基金,而學校之教職員工退休撫卹
辦法業經本部核備在案。
(2)夜間部部分:
八十五學年度第一學期夜間部師資,一、二年級每班合格專任教師人數,普通
班需達一•○人以上,在職班需達○•五人以上。
2.雜費及實習(驗)費部分:
(1)圖書館的開放時間能配合教育的需要。
(2)圖書館藏書的質與量,能依教育的需要。
(3)實驗室的開放使用能符合教育的需要。
(4)學校學習、生活環境能滿足學生的需要。
(二)收費程序:各私立專校實際收費幅度多寡應由各校行政會議,依各校辦學理念,提
會討論決定後,檢附行政會議紀錄及經費稽核委員會審查會議記錄,報部備查。
附表四
┌─┬───────────────────────────────────┐
│宿│ ※宿舍費收費計算公式: │
│舍│ (單位床位造價×銀行基本存款利率年息×10%×5%)+維護費 │
│費│ (含人事管理費)+水電燃料費 │
│ │說明: │
│ │ 一、單位床位造價=宿舍造價(含設備、整修及擴建經費)÷床位數 │
│ │ 二、單位床位面積(平方公尺)=宿舍總面積÷床位數 │
│ │ 三、銀行基本存款利率年息(依目前台灣銀行六個月期存款利率年息訂定) │
│ │ 六•三七五% │
│ │ 四、宿舍附有餐廳及廚房者,應於宿舍造價及宿舍總面積中,扣除餐廳及 │
│ │ 廚房之造價及面積 │
│ │ 五、維護費(含人事管理費)及水電燃料費不訂數額,由各校按實際需要列計│
│ │ 六、私立專校宿舍維護費及水電燃料費應悉數用於宿舍維護及宿舍之水電燃料│
│ │ 費上,不得挪作他項用途。 │
│ │ 七、宿舍費實際收費金額,由各校依所提供之住宿品質,參照右列收費計算公│
│ │ 式,所計算收費上限範圍內召開宿舍費徵收審查委員會議(應含住宿生代│
│ │ 表在內)自行審議後訂定,並將計算基準及會議紀錄報部備查。 │
│ │ │
└─┴───────────────────────────────────┘
附表五
┌────────────────────────────────────┐
│八十五學年度私立專科學校徵收「教職員工退撫基金」收費標準 │
├─────┬───────────────┬──────────────┤
│類別 │日間部 │夜間部 │
│ ├───────┬───────┼───────┬──────┤
│ │五專前三年 │五專後二年、 │修習學分數在 │修習學分數不│
│ │ │二、三專 │廿二(含)以上│超過廿十二 │
│ ├───┬───┼───┬───┼───┬───┼───┬──┤
│ │學費 │退撫 │學費 │退撫 │學費 │退撫 │學費 │退撫│
│ │ │基金 │ │基金 │ │基金 │ │基金│
├─────┼───┼───┼───┼───┼───┼───┼───┼──┤
│工業 │18070 │361 │24720 │494 │17960 │359 │1000 │每 │
│海事 │ │ │ │ │ │ │ │一 │
│藥學 │ │ │ │ │ │ │ │學 │
├─────┼───┼───┼───┼───┼───┼───┤ │分 │
│護理 │18070 │361 │24310 │486 │17820 │356 │ │費 │
├─────┼───┼───┤ │ │ │ │ │收 │
│醫技 │18090 │361 │ │ │ │ │ │取 │
├─────┼───┼───┼───┼───┼───┼───┤ │16 │
│商業 │17830 │356 │23380 │467 │17080 │341 │ │元 │
├─┬───┼───┼───┼───┼───┼───┼───┤ │ │
│藝│美工科│18130 │362 │24230 │484 │17550 │351 │ │ │
│術├───┼───┼───┼───┼───┼───┼───┤ │ │
│ │音樂科│23070 │461 │29400 │588 │19190 │383 │ │ │
│ ├───┼───┼───┼───┼───┼───┼───┤ │ │
│ │一般科│18130 │362 │24230 │484 │17550 │351 │ │ │
├─┼───┼───┼───┼───┼───┼───┼───┤ │ │
│家│三年制│18130 │362 │24230 │484 │16770 │335 │ │ │
│政├───┤ │ │ │ ├───┼───┤ │ │
│ │二年制│ │ │ │ │17550 │351 │ │ │
├─┴───┼───┼───┼───┼───┼───┼───┤ │ │
│語文 │17810 │356 │23380 │467 │17080 │341 │ │ │
├─────┼───┼───┼───┼───┼───┼───┤ │ │
│新聞 │17440 │348 │23040 │460 │16970 │339 │ │ │
└─────┴───┴───┴───┴───┴───┴───┴───┴──┘
說明:各私立專科學校八十五學年度徵收「教職員工退撫基金」,在本部核准之日、
夜間部學費項下,依實際收費數額向學生別外收取二%之限休、撫卹基金費用(以元
為單位,小數部分無條件捨去)。至以學分費方式收費者,每一學分費收取一六元。
附註:
一、各校辦理學生註冊應洽妥銀行代收款項或郵局以郵政劃撥方式繳費,以便利學生註
冊暨避免其攜帶現款易造成遺失。(本部八十一年一月廿五日台�之犌r第○四七五四
號函)
二、公私立專校日、夜間部延長修業年限學生,其補修學分之收費方式規定如下:
(一)專科學校日間部延修生:
1.延長修業年限補修學分(不含軍訓、體育)超過十學分者,仍依一般學生收費
方式註冊繳費:
(1)補修五專前三年學分數者,照前三年標準徵收,補修後二年學分數者,照後
二年標準徵收。
(2)五專前三年補修學分占多數者,照前三年標準徵收,五專後二年補修學分占
多數者,照後二年標準徵收。至於五專前三年及後二年補修學分數均同者,仍應照前
三年標準徵收。
2.補修學分數(不含軍訓、體育)在九•五學分以下者,應按學分收費。至軍訓
、體育、實習(驗)等課程,教師確係始終在場指導,並照授課小時數支給教師鐘點
費,同意以一小時比照一學分收費。
(二)專科學校夜間部延修生收費比照一般夜間部學生收費方式註冊繳費:
1.依學生實際修習學分(含小時)數決定收費標準。每學期修習學分(含小時)
數不超過二十二個學分(含小時)數者,依實際實習學分(含小時)數收取學分費;
每學期修習學分(含小時)數在二十二個學分(含小時)數(含二十二小時)以上者
,收取統一標準之學雜費。
2.軍訓、體育、實習(驗)等課程,教師確係始終在場指導,並照授課小時數支
給教師鐘點費,同意以一小時比照一學分收費。
三、私立專科學校實習(驗)費收入應專款專用。
四、各醫事技術及護理助產類科學校之應屆畢業生,如全學期均在校外機構實習者,該
學期費用以徵收學費全部、雜費及實習(驗)費五分之四為限(住宿費則另依學生是
否住宿徵收之)。
五、海事專科學校航海、輪機、漁業三科應屆結業生參加求生、滅火、急救等訓練者,
公立學校得酌收每生七○○元,私立學校得酌收每生三、八五○元。
六、自八十一學年度起,除本部所公布及專業核准之學雜費收費項目外,其他各項代收
費用(學生平安保險費除外)均由委託(承辦)單位於註冊時直接向學生收取存入專
戶或由各委託(承辦)單位自立帳戶,由學生直接匯入款項。各專科學校確需徵收代
辦費者,應由學生自由繳交,並限專款專用,本部將隨時派員查核。
七、各校不得另行徵收語言教學器材維護費(六十年十一月二十日台�m專字第二七一五
八號令)。設有美工科之學校不得徵收實習材料費。音樂科得另行徵收個別指導費,
八十五學年度音樂科個別指導費每學期收費標準,每週個別授課時數一•五小時收取
一五、一八○元,每週個別授課時數一小時收取一一、六八○元,不得另立名目收費
。
八、電腦實習費:各私立專科學校每學期以八一○元為最高收費標準。本項收費對象僅
限於修習電腦實習課程之學生,其他未修習電腦實習課程者或電子工程科、資訊管理
科及公立專科學校日夜間部學生等雖修習電腦實習課,但均不得收費。私立專科學校
本項費用收入應存入專戶,專款專用,以添購電腦設備、實習材料及機器維護等支出
為限。
九、各私立專科學校徵收「教職員工退撫基金」應依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辦理,
並應專戶儲存,不得流用。
十、各校辦理推廣教育班、暑修班、選讀生選修學分及延修生補修學分數在九•五學分
以下之收費比照夜間部標準,公立專校每一學分費收取七○○元;私立專校每一學分
費收取一○○○元。
十一、有關學生退、休學退費標準,請依八十二年五月十九日台�尼犌r第○二七四三四號
函辦理。